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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识道德的“应当”

2000-09-05 来源:光明日报 宋希仁 我有话说

人们经常说到“应当”这个词,但无论在学理上和日常生活中都经常误解“应当”。有人认为“应当”是权宜之计,不值得尊重;也有人认为“应当”是空的;更有人认为“应当”是“强加于人”的,剥夺了他人自由,要自由就不能讲“应当”。“应当”是有客观根据的,不是空的;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正确认识适应事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就可得到“应当”的选择自由;否定正当的“应当”,就会得到正当“应当”的否定。

“应当”的客观根据

“应当”一词在中国古文里常用“合”、“会”字表示。“合”、“会”与“当”通。“合当”、“会当”都有“应当”的意思。“应当”和“应该”是同义词,特指道德上的义务、责任,也带有理想性的含义。

对道德的“应当”的认识,表明人类对伦理关系和道德生活的一种自觉。这种自觉,一方面萌发于意识到男女两性关系杂乱对生存和种的延续的危害,产生于发现血亲婚配禁忌的那一界限上;另一方面是为了解决物质生活资料生产的需要。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社会交往,客观需要共同的规则协调顺通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于是逐渐形成了“应当”的行为规范。

问题在于“应当”是否有根据。什么是“应当”的根据?真实的“应当”是以真理的认识为基础的,是有客观基础的,“应当”的根据就是事物的矛盾。任何事物都是矛盾,本身都包含着对自身规定的否定性。在客观的辩证法中,这种事物本身包含的对自身规定的否定关系就意味着“应当”。这就是说,规定本身由于自身的否定性而包含着解决矛盾的要求,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这种解决矛盾的要求就表现为“应当”。任何发展着的事物必定既是规定,同时又包含着“应当”,否则它就不能发展。

客观事物本身不会思考和说话,是人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认识到事物发展的矛盾和客观要求,提出一定的思想、理论、目的,并把它们变为实施的目标、计划和方案,从而把握住解决矛盾的“应当”并付诸实施。对“应当”的认识,就是对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解决矛盾的必要性的反映。如果说思想、理论、目的体现的是“应当”的抽象性要求,那么目标、计划和方案就是“应当”要求的具体化。“应当”作为对外部世界的理想性要求,说是通过社会实践,按照一定的目的实现对世界的改造。这后一过程是人的认识的第二次飞跃,而且是比认识“是什么”更加伟大的一次飞跃。因为只有在经过了感性、理性认识之后把握了“应当”的实践过程,才能实现对世界“应当怎样”的改造。谁把握了事物发展要求的“应当”,并按照合理的步骤和方法实现它的要求,谁就能获得事业的成就。

在道德领域,这就表现为善恶矛盾和人们向善的追求。善就是按照真理的认识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就是改造世界的实践。道德的“应当”是真与善的统一。善与真是“应当”的内容,“应当”是真与善的形式。道德的“应当”不只是一种“建议”,真实的、科学的“应当”还是行动的指南,它激励人们去为真理和正义而献身。

“应当”的选择自由

把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正确认识适应事物必然性的必要性,就可得到“应当”的选择自由。

“应当”首先意味着客观的要求,更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客观要求如果是有根据的、合理的,它在客观上就是确定的。“应当”的确定性在道德领域表现为规范性,其价值载体就是道德规范和相应的制度。规范和制度虽然不是物质实体,但它维系和调节着人类的行为和相互关系,并以实际的效力回答发挥着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遍性的,就是在社会和集体的发展中,树立一种值得仿效的理想范型,尽可能使社会或集体的成员感到应当见贤思齐,心向往之。再一种是特殊性的,即使“应当”与个人的意志和选择的条件相联系,使一般有相当条件的人都有可能作出“应当这样”的选择,或者基本上能够作出这种选择。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应当”都意味着一种确定性和可预见性。这正是社会确定道德价值导向的依据。

当然,人们在改造世界的行动中,常常受到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和认识条件的限制,因而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多种可能性和不确定性;行动的结果也往往与“应当”实现的理想有距离,甚至使先前提出的“应当”变成“不应当”的历史性错误。但是,就其具有正当根据和比较充分的理由来说,凡是被判断为真实的、合理的“应当”,都是值得尊重的。这里必须区分社会整体的要求和个人特殊情况。社会的要求是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的,不是从个人角度权衡的。某种关系社会发展的“应当”的提出,从个人角度看可能是不确定的,甚至是不可行的,但是从社会的全局和长远来看,则是确定的、可行的且必行的。看到“应当”的不确定性可以避免盲从,考虑到个人的特殊情况可以防止僵化。但由此不能得出任何“应当”都是权宜之计的轻率结论。

指出“应当”的不确定性不是要贬低“应当”的理想价值,恰恰相反正是要把握“应当”的辩证法,增强对“应当”目标的信心和理想的信念,增强对社会、国家的责任感和鉴别力。我们在评价人的行为时,重要的是看他在何种程度上把握“应当”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辩证法,在何种程度上把合理的“应当”吸纳在自己信念中。而这样的“应当”正是信念的价值目标。指出“应当”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还是为了防止“道德的诡辩”,即把骗人的“应当”说成真理和正义,或用虚伪的假相掩盖其卑劣目的。

在道德生活中,个人的行为自由,来自对自己的正确认识和对他人的尊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各种交往关系。有关系就有要求,有要求就有“应当”如何的观念和行为规范。任何道德规范都既是行为指导,又是行为禁例,因而同时也就规定了人们的道德责任。“应当”这个表现上武断的字眼,其含义无非是对行为所应遵守的规范有所认识并自觉地履行应尽的责任而已。自由不是任性,而是一种自我限制性的希求和决定,是与自主选择相联系的责任。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必然性和调节关系必要性的认识作出决定的能力,因而也是个人变“应然”为“实然”的内在的能动力量。这就是说,人们对事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认识越清楚,越是把握住合理的“应当”的要求,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就越能够使自己的行为具有现实性,使“应然”转化为“实然”,从而得到行动的自由。

“应当”的否定权利

“应当”从一种角度看它是关系,从另一角度看它是要求;是价值导向;是价值取向;是道德命令;是价值标准。在“应当”的正当性前提下,“应当”决不只是对现实的适应和导向,它还是对现实的否定。

确定“应当”的正当性,也就是寻求“应当”的价值合理性的证明。这里有两种基本的倾向:一种是趋向客观实存,把价值合理性归于事实;另一种是趋向于主观意欲,把实存归于主观的价值。“应当”作为关系,表现在人类经验中就是一般与特殊、将来与现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应当”就意味着一般对特殊的要求,将来对现在的要求。就一般与特殊来说,没有特殊就没有一般,但一般作为特殊的本质,又是特殊的规定。“应当”在思维中带有推论的性质,而且在它变为现实之前始终具有推论的性质。推论要有它的根据和逻辑的证明,只要根据是确实的、可靠的,推理是正确的,合乎逻辑的,那么结论就是可信的真理。“应当”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不论其合理性或正当性,都离不开思维和认识,都必须建立在真理的基础上,必须在此岸通过实践来证实它的现实性和力量。某个“应当”的提出,是否具有现实性、合理性,归根结底要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价值是“应当的存在”。强调现实的证明,不是让“应当”去等同于现实和迁就现实。当合理的、正当的“应当”提出时,它来自现实,认可现实,而又高于现实。虽然许多现存事物都还不是它“应当”是的样子,但“应当”本身不会去迁就现实,把自身打扮得与现实一样。即使现实没有达到它“应当”的存在,它也不会放弃它作为“应当”的正当性,不会放弃它对现实的否定权利,否定正当的“应当”,必然会得到正当“应当”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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